北京天灏柯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天灏柯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鲁0103民催31号
申请人北京天灏柯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天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民生银行济南分行营业部支付的、号码3050005327233844、出票日期2015年10月29日、出票人烟台中油石油储运销售有限公司、收款人烟台开发区八角石油经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贰拾万元整、票据到期日2016年4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北京天灏柯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绪康 审判员  张 慧 审判员  宫淑英
书记员  陈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