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19民初21529号 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聚丰一品9-1-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天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22号楼2门-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8.5元,由原告天津泽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岱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 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