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28738号
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和旭路276号天和新乐汇4-1-7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旅游区投资服务中心二层223。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深长城睿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 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