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9261号之一 原告:***,女,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女,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原告:***,女,199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滨***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田华里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天津锦恒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技术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与***系父女关系),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滨旅海堤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旅游区海博路畅景公寓2号楼3区23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天津锦恒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进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滨旅海堤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天津滨旅海堤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天津滨旅海堤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天津滨旅海堤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么** 审判员  许 强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