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天津)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4106号 原告:**(天津)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1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至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16室。 法定代表人:李**飞,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天津)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2元,由原告**(天津)品牌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