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791民初2392号之一
原告: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林,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原告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才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12月13日原告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7元,保全费2145元,由原告连云港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茆善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