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纳格优活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纳格优活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0575号 原告:***,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纳格优活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一号秦水名邸2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34717170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武汉纳格优活家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7元(原告已预缴),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缴诉讼费超出25元部分211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