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879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军
人民陪审员 史秀娟
人民陪审员 史云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南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