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106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16732C。
法定代表人:王崇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森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187号1幢东塔楼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70470403Y(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四巷32-4小二楼1-2,身份证号140103194812010655。
被执行人:***,女,195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桃园四巷32-4小二楼1-2,身份证号14010319500607064X。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新晋祠路26号山西棉麻小区3号楼1单元302,身份证号14010319771106061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森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森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1民终5940号民事判决支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森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1408489元(本金20000000元、资金占用费1010367123元、违约金60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800元、保全费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157500元、执行费980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