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4390号
原告:***,男。
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被告:山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山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30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秀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