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山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02民初5140号 原告:山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2,北京隆安(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竣工资料: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班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协助配合原告对“国品**”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1931.3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8日,原告作为发包方与被告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简称国际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约定》,约定由被告国际公司自筹资金对运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品**”小区1#、2#住宅楼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为17071.64m2(8535.82m*2栋),合同价款为2219.3132万元(17071.64m*1300/m),工期为2014年3月28日至2015年5月30日。目前,“国品**”小区1#、2#住宅楼已完工,该工程进入办理棚改项目工程验收及产权完善阶段,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条和第13条、专用合同条款第3.1条:“承包人应提交的竣工资料内容:完整、齐全、有效的完成土建、安装技术资料、执行《山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规定…”的约定,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6,2.2条:“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按合同总价的1%执行。”之约定,被告国际公司应向原告交付竣工资料,并协助配合原告对“国品**”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原告曾于2020年11月12日向被告国际公司出具《***》,2021年1月10日向被告国际公司出具《关于国品**小区1#、2#住宅工程情况说明》,2021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关于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尽快完善施工资料的函》,但被告国际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提供相关竣工资料,也不协助配合原告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为尽快完善棚改项目工程“国品**”小区1#、2#住宅楼的竣工验收及产权手续,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向原告提供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山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班组成员身份证复印件等竣工资料,完成竣工验收工作,且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原告山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不明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并未变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9元,减半收取1670元,退还原告山西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