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

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5民初9458号
原告: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9173594R。
法定代表人:郭绍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瑞,女,汉族,1986年7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张丕路,男,汉族,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丕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南东方文物建筑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全琪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栗梦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