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终76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壹叁壹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东江道与内江路交口南侧香年广场1-2-1311室。
法定代表人:韩东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敏,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源兴业冷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5号楼1601。
法定代表人:郭月,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谦,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北京新盛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天华街9号院15号楼16层1601。
法定代表人:赵长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壹叁壹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源兴业冷暖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北京新盛冷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壹叁壹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壹叁壹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壹叁壹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上诉人天津壹叁壹壹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王伟杰
审判员 苏美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铎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