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4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10组16号。
投资人:宋国英。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
法定代表人:宋国英,董事长。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德珠、陈怡清,浙江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原杭州瓶窑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桥路178号。
法定代表人:沈建国,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民终738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查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玉环
审判员 孙 奕
审判员 陈艳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叶 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