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29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沈建国。
被执行人: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div>
法定代表人:宋国英。
被执行人: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大陆村iv>
法定代表人:宋国英。
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余民初字第1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354620.67元、保证金13122500元及保证金利息损失2018677.92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此后至保证金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1312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1872元。浙江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对工程款3354620.67元中的1786670.97元享有对案涉合同项下已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10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辉盛五金配件厂、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天源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月祥
审判员 周曹辉
审判员 金喆翀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俞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