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与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1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281执1142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童福康,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波仕达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774989.1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1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1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