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81执4703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河姆渡镇翁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95080296K。
法定代表人:童福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顺通燃气管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度假区西贡码头商住美食街第2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8638218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顺通燃气管材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81执47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严波
审判员卢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