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耀天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井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市耀天新能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和龙市耀天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以其他事宜,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63元,减半收取5581.50元,由原告余姚市承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干闻宇******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