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5民初2353号
原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蒋俊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霓中路65号1幢420室。
法定代表人:张孝进,总经理。
原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计248元,由北京朗润木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魏 静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姬广旭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