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潜江市汉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汉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工业园(潜江市强卓木业有限公司院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719551006W,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越达巷79号1幢420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汉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05日作出的(2021)鄂9005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汉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鄂9005执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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