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02月0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霓中路65号1幢108-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19551006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5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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