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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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55年02月03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霓中路65号1幢108-1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719551006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305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约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