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徐家湖劳务有限公司、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03财保62号 申请人:荆州市徐家湖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纪南生态文化旅游区纪南镇董场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霓屿街道霓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2021年1月15日,申请人荆州市徐家湖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种植合同》,约定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委托申请人荆州市徐家湖劳务有限公司对高阳大道道路绿化项目40株不合格的樟树进行更换。合同工期自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22日。约定的合同总价为120000元,更换完毕三日内支付总包干总价的100%。 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人荆州市徐家湖劳务有限公司完成工作后,未向申请人荆州市徐家湖劳务有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且根据申请人荆州市徐家湖劳务有限公司的查询,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涉及二十多宗诉讼,如不采取保全措施,有可能导致后期无法执行,特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20000元,申请人特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购买120000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并以此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荆州市徐家湖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瓯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化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20000元。 二、申请人保全申请有错误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在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范围内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齐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