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廊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廊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永县江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25民初1909号之一 原告:湖南廊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QE00X4D,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振华路**聚合工业园(国际创新城)****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永县江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5MA4R69Y10T,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江永县夏层铺镇夏层铺街**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南廊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永县江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廊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永县江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廊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廊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永县江德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湖南廊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谭 飞 书 记 员 刘 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