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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2民初5888号
原告:赣州凯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红星村科盈路18号房屋(二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65610749。
法定代表人:廖龙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时林,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乾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15号赣州市旅游集散中心3号楼(1号酒店)1209客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8E2QY5U。
法定代表人:杨明霞,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赣州朗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万嵩村黄峰岭组2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9UK7F63。
法定代表人:杨泽汶,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辉,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赣州凯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乾机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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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有限公司、赣州朗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赣州凯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赣州乾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朗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凯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赣州乾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州朗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9元,减半收取1449.5元,保全费1145元,由原告赣州凯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温文斐
人民陪审员 连永青
人民陪审员 李平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敖鹤雯
书 记 员 李宛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