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加和五金有限公司

佛山市中亿新建材有限公司、中山市加和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民初20998号之一

申请人:佛山市中亿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得胜村横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R1HD61。

法定代表人:陈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加和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横门海城北路(凯思捷仓储对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5025388J。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

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中山八路**富力商贸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8340148K。

法定代表人:黄肖丽。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佛山市中亿新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山市加和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加和五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3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广东富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中亿新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加和五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3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51.6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中亿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敏谊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吴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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