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7民初7586号
原告:北京建兴宏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金乡路西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北京建兴宏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兴宏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兴宏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兴宏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监理费用2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08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平谷区×村村民住宅二期工程。双方于2010年5月1日又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平谷区×村三期建设项目1#-58#住宅工程。2013年7月5日,双方就二期工程延期费达成《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补充协议》。就上述工程二期延期监理费用、三期工程监理费用合计400000元,被告予以认可。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监理费催缴函》,被告方已经签收。2018年8月1日,被告已自动向原告支付了监理费用200000元,尚欠200000元未付,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
被告×村委会未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两份《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补充协议》、《监理费催缴函》、进账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本院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受合同条款约束,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约定。现原告已依约完成监理工作,且双方已就监理费给付达成一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监理费,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兴宏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村村民委员会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扬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