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润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洪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8民初2671号
原告:重庆洪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街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33980368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深圳市润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北二街西路新天世纪商务中心1栋A座320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407519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审理原告重庆洪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润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洪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洪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重庆洪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