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05民初25291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富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法定代表人:刘勋光。
原告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02260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为18549.61元(自逾期之日起以60226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标准计至全部款项清偿完结之日,暂计至2021年9月30日);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2000元、担保费7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支付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2021年11月19日止的违约金30594.81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5日签订了《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混凝土,供应于被告承建的合生、T1T国际汽车配件生产项目厂房自编B7-B8工程项目,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货款;同时《购销合同》对混凝土质量、验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作出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购销合同》约定供应商品混凝土共计602260元,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原告混凝土货款602260元。且根据《购销合同》约定:“需方逾期支付货款超过7天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欠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四向供方支付违约金;因需方违约,因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需方承担”,被告须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及担保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在2021年11月22日收到被告转账的货款本金602260元。
被告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混凝土购销合同》、《商品混凝土结算单》、《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费发票等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原告的陈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采信。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结算方式为月结100%,当月货款在次月15日前结清;逾期支付货款超过7天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期欠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需方违约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律师费、担保费、鉴定费等由需方承担;等等。
2021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结算单》,载明被告应付2021年6月份货款合计602260元。原告确认被告于2021年11月22日付清了该货款。
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32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遵守履行。本案交易发生于2021年6月,根据《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被告应当于2021年7月15日前付清6月份货款602260元。根据原告确认的付款时间,被告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自2021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计算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计算期间未超出其可主张的范围,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本期欠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审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综合被告违约情形、原告实际损失等因素,酌定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付违约金。据此,计得被告应付违约金12101.71元(602260元×3.85%×1.5×127天÷365天),原告主张违约超出该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32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超出合理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2101.71元予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损失32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予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2.38元,减半收取计691.19元(原告已预交5167.55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合共4461.19元,由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303.44元,由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57.7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佛山市南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因减少诉请,多预交的受理费4476.3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其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文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梁家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