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326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旋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世海工业区1号B1-B4仓库(住所申报)。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日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日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南阳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旋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友联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旋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40.11元、财产保全费772.08元,合计1612.1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旋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