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4民初57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永登县农民,住甘肃省永登县。
被告:达**,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路靖融家园一号楼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系公司经理。
被告:鲁桂英,女,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告:达雪平,男,汉族,1988年10月8日出生,永登中堡镇派出所民警,住兰州市西固区。
第三人:达维平,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第三人:闫华兰,女,汉族,1973年7月29日出生,永登县农民,住永登县。
原告***与被告达**、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鲁桂英、达雪平,第三人达维平、闫华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达**、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鲁桂英、达雪平,第三人达维平、闫华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达**、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鲁桂英、达雪平,第三人达维平、闫华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664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王 仰
人民陪审员 刘 影
人民陪审员 ?董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雅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