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凯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隆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民初3243号
原告:**,男,汉族,永昌县人。
被告:甘肃隆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
法定代表人: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金昌市人。
被告:**,男,汉族,金昌市人。
原告**与被告甘肃隆凯建设有限公司、黄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以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张  建  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小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