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凯建设有限公司

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南大街(永昌大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住永昌县。
被执行人: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27区馨河苑42号楼1单元902室。
法定代表人:潘银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隆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金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虎志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隆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广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999375元;被执行人甘肃隆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00000元;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件款2572元及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2228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341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藏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