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隆凯建设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366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临洮县人,住甘肃省临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甘肃子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告:甘肃隆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虎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甘肃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昌荣里14区昌荣新城2#商住楼5单元0302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某、甘肃隆凯建设有限公司、甘肃金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恩  惠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