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302民初1912号
原告:甘肃格尔通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凉州区西大街靶场北路江南华庭3号楼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02MA73AABDOP。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76773101X6。
法定代表人:虎某某,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丞,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格尔通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甘肃格尔通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格尔通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2元,减半收取3026元,由原告甘肃格尔通保温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