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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八冶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执268号 申请执行人金昌八冶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河雅路八冶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虎殿壁,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八冶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八冶恒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本案与被执行人甘肃**建设有限公司自行处理完毕,再不需法院强制执行为由,于2023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甘0302民初223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天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