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3879号
原告:***,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虎某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