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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602民初3879号 原告:***,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金川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虎某某。 原告***与被告甘肃**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