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14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泰安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众***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民乐县农民,现下落不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金昌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321执1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