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29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恒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申请执行人恒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2071民初23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恒河建设有限公司返还购车款959419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9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依法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且未向本院其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自然资源局、企业登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案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71163.62元,(2021)粤2071执2915号执行到位5380.23元,合计476543.85元。经征询本案申请执行人恒河建设有限公司的意见,其放弃参与本次分配,并同意扣除必要费用7048元后余款469495.85元可支付给(2021)粤2071执2915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于2021年6月3日查封***名下的粤BN××××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两年),因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
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诉讼保全冻结***持有的深圳市犹他通信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此以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29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恒河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