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4980-1号
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潘生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小发,董事长。
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8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258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58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813元,由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