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民初498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全营,经理。
被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景华,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鲁0683民初4981-1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9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本案被告已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银行账户存款3590000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鲁0683民初4981-1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