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民初4980-2号
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制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全营,经理。
被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景华,执行董事。
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制热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3民初4891号一案中的案件执行款1577444元,冻结被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22556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济南市东支行,账号:22603XXXXXXX),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20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制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莱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3民初4891号一案中的案件执行款1577444元。冻结期间,不准支取。
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国家能源(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22556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济南市东支行,账号:22603XXXXXXX),如存款不足此数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取,待存足此数额后方可支取余额。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州市鑫晖生物制热电有限公司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