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502民初567号
原告:刘丽军,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天水供电公司。
负责人:王小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甘肃广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小刚,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刘丽军与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天水供电公司、甘肃广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丽军于2017年11月1日以其需重新确定侵权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
下:
准许原告刘丽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计6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刘丽军负担。
审 判 长 王存芳
代理审判员 穆 琳
人民陪审员 赵中学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桑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