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财保28号 申请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产业园新化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韬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建广场10号楼906室。 被申请人:广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52号1号楼27层2709号。 申请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太原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银行存款5,058,694***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190004982022000016)提供担保。2022年12月19日太原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等材料移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仲裁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银行存款5,058,69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西省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