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兴奥电梯有限公司

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兴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204民初2023号
原告: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大袁坑沿街文盛商业街综合楼营业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年、***,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省兴奥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203B53Y。
法定代表人:石娃根。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div>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兴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开封市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