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新世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新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喀中法执字第78-1号
申请执行人:喀什新世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喀什市西域大道143号。
法定代表人:付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新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人民路1023号永霖大厦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4)新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苏州新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喀什新世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910360.2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26日,喀什新世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支付案款10万元,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新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标的1910360.26元,未结标的1810360.26元。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苗淼
代理审判员:安外尔麦图迪
代理审判员:包汉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志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