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8民初2696号
原告:***,男,199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苏州新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人民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苏州新时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2019年4月2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耿杰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欢
书记员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