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融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圣融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1823执846号
申请人:安徽圣融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志成,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圣融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823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华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安徽圣融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9万元及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60元,执行费2814元。现因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执行线索,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陶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