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融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安徽圣融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执1149号

申请人:安徽圣融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B-14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23636799。

法定代表人:王书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巴里坤县三塘湖镇条湖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2MA775NJJ2L。

法定代表人:李泉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天山路34小区7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231081901W。

法定代表人:王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圣融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8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执行款2000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3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止的利息3781.11元(经原审承办法官释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未支付,另被执行人尚需返还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33.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2900.00元,计币208614.11元。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审理原告桐城市宜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案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缴纳保证金120万元,本院据此解除了对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该款在扣除申请人桐城市宜德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款718633.89元;申请人桐城市化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执行款5981.11元后,尚余部分保证金未返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缴纳的120万元保证金中扣划人民币208614.11元,清偿被执行人欠申请人安徽圣融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票据款200000.00元及利息3781.11元、返还申请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933.00元、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29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郎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汪钰

附:

1、利息计算清单







计息时间



计息本金

(元)



利率标准

(年利率)



利息

(元)





起讫日期



计息天数(天)





2020、1、3—

—2020、2、19



47



200000.00



4.15%



1083.61





2020、2、20—

—2020、4、19



60



200000.00



4.05%



1350.00





2020、4、20—

—2020、6、22



63



200000.00



3.85%



1347.50





合计人民币:叁仟柒佰捌拾壹元壹角壹分(3781.11元)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5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