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民初3202号
起诉人:南通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盘香路2号创源科技园8号楼13层1301-1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98620780T。
法定代表人:周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仲平、田万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收到南通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南通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应付项目款7460229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79897.35元,违约金截止至2021年9月30日,最终违约结算时间及金额确定以被告实际给付全部应付款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南通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荆门市智能交通项目服务协议》第十三条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与裁决在履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或乙方所以地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起诉人与被告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应从其约定,且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南通智慧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香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