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苏州大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邦商务代理有限公司、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顾国付、***、***、***、***、***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705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柏美兹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大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金邦商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大筑装饰建材有限公司、苏州华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金邦商务代理有限公司、苏州福马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顾国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柏美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及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向其他被执行人邮寄(2017)苏0505民初1352号案件债权转让通知书的邮寄送达凭证。
本院查明,2018年6月13日申请人江苏柏美兹商贸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5民初1352号案件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江苏柏美兹商贸有限公司。同日,江苏柏美兹商贸有限公司与共同签署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由江苏柏美兹商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主体及权利义务继受人变更为江苏柏美兹商贸有限公司。现申请人江苏柏美兹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已将债权转让通知告知本案所有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将自身拥有的债权转让给他人并通知了其他被执行人,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确认,现权利继受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江苏柏美兹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杭琪